课程详情
培训对象
1.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分管人力资源、财务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行政总监(经理)、薪资福利主管(专员)、绩效主管(专员)、社保主管(专员)、培训主管(专员)、培训师、招聘主管(专员),工会、企业法律顾问,各类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以及总经办、办公室、企管部、综合部、人事部、劳资部、销售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2.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中心、工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主管领导,律师事务所受理劳动争议的律师;国内外人力资源专业咨询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机构。
2.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中心、工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主管领导,律师事务所受理劳动争议的律师;国内外人力资源专业咨询机构、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机构。
培训收益
为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明确工资内涵等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期将出台《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条例》将从工资决定的方式、最低工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的宏观调控、工资法律责任等九个方面对单位的工资支付与管理问题进行规范。
2009年12月22日《社会保险法》三审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法》即将颁布实施。2010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2010年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施行。
2009年12月22日《社会保险法》三审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法》即将颁布实施。2010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出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2010年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施行。
课程内容
第一部分:《工资支付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一)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二)新条例中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原条例的“标准工资”有何不同”?
(三)新条例对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如何规定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可否约定?可否约定奖金、补贴、津贴不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五)新条例关于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工资支付与原条例有何不同?
(六)法定节假日、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病假、工伤期等各种假期如何支付工资。
(七)新条例对最低工资的调整是如何规定的?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时,用人单位是否一定要跟着调整员工的工资?
(八)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最低工资的定义及其范围
(九)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的理解与适用
(十)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十一)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十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十三)违反工资支付法规的法律责任
……
第二部分:企业内部薪酬制度的设计
1.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薪酬战略与建立现代企业薪酬体系的方法步骤;
2.薪酬制度设计中应把握的法律问题;
3.企业高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趋势及其薪酬方案设计;
4.组织机构、岗位编制方案设计与激励机制的构建及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5.绩效考核在薪酬决策中的位置、对各类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的要点;
6.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制度设计流程和技术要点,人工成本管理及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工资管理的重点、难点、疑点及其争议防范与处理
第四部分:工资、工时、休假及加班管理风险控制
1.有关工时制度的法律规定及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工时制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或岗位应否办理报批手续?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
3.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等各类假期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4.非国有企业员工是否享受探亲假?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因探亲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5.什么是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按连续工作时间计算还是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是否计为连续工作时间或累计工作时间?
6.年休假如何计算和起算?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是否计入年休假假期?
7.用人单位如何计算新进职工年休假天数?职工可否在不同单位之间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如何确认新进职工已在原单位享受年休假待遇?
8.用人单位如何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的年休假安排怎么办?
9.年休假工资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本人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10.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如何计算其年休假工资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11.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给予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有何法律后果?
1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休未休年休假如何计算?
第五部分:2010年企业用工环境形势分析
1.《社会保险法》立法前瞻;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读;
3.《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读;
4.工伤待遇追偿、生育保险等热点问题探讨;
5.新条例、新政策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影响,以及企业的风险控制和应对策略。
(一)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对原条例作了哪些重要修改?
(二)新条例中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原条例的“标准工资”有何不同”?
(三)新条例对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如何规定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可否约定?可否约定奖金、补贴、津贴不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五)新条例关于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工资支付与原条例有何不同?
(六)法定节假日、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病假、工伤期等各种假期如何支付工资。
(七)新条例对最低工资的调整是如何规定的?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时,用人单位是否一定要跟着调整员工的工资?
(八)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最低工资的定义及其范围
(九)克扣工资、拖欠工资的理解与适用
(十)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十一)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十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十三)违反工资支付法规的法律责任
……
第二部分:企业内部薪酬制度的设计
1.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薪酬战略与建立现代企业薪酬体系的方法步骤;
2.薪酬制度设计中应把握的法律问题;
3.企业高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趋势及其薪酬方案设计;
4.组织机构、岗位编制方案设计与激励机制的构建及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5.绩效考核在薪酬决策中的位置、对各类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的要点;
6.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制度设计流程和技术要点,人工成本管理及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工资管理的重点、难点、疑点及其争议防范与处理
第四部分:工资、工时、休假及加班管理风险控制
1.有关工时制度的法律规定及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工时制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或岗位应否办理报批手续?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
3.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等各类假期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4.非国有企业员工是否享受探亲假?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因探亲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5.什么是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按连续工作时间计算还是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是否计为连续工作时间或累计工作时间?
6.年休假如何计算和起算?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是否计入年休假假期?
7.用人单位如何计算新进职工年休假天数?职工可否在不同单位之间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如何确认新进职工已在原单位享受年休假待遇?
8.用人单位如何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的年休假安排怎么办?
9.年休假工资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本人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10.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如何计算其年休假工资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11.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给予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有何法律后果?
1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休未休年休假如何计算?
第五部分:2010年企业用工环境形势分析
1.《社会保险法》立法前瞻;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读;
3.《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读;
4.工伤待遇追偿、生育保险等热点问题探讨;
5.新条例、新政策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影响,以及企业的风险控制和应对策略。
师资介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工资司相关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 苏海南 所长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 张世诚 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生导师,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 程延园 教授
世界500强企业上海汽车集团企业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法学硕士。苏建伟 先生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人事教育处 刘铁山 处长
世界500强企业卡夫公司中国区员工关系经理,高级劳动人事专家。何楚棐 先生
美国舒布洛克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芬兰ELCOTEQ电子有限公司亚太地区人力资源总监 梁雅杰 先生
(每次培训从以上专家中选配,以实际通知到会专家为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 苏海南 所长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 张世诚 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博士生导师,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 程延园 教授
世界500强企业上海汽车集团企业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法学硕士。苏建伟 先生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人事教育处 刘铁山 处长
世界500强企业卡夫公司中国区员工关系经理,高级劳动人事专家。何楚棐 先生
美国舒布洛克公司人力资源总监,芬兰ELCOTEQ电子有限公司亚太地区人力资源总监 梁雅杰 先生
(每次培训从以上专家中选配,以实际通知到会专家为准)
其他信息
报到时带1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张,以备办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颁发的《培训证书》,可作为后续教育的记录登记证明。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培训学时可以记入学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