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训课]钟永棣-工伤停工留薪期能否作为不签劳动合同的抗辩理由

  • 课程编号:C0017105
  • 发布时间:2016-07-15
  • 浏览量:7,620
  • 状态:发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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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对象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经理/专员及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会干部、法务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相关律师等。

培训收益

1、全面了解劳动用工过程的法律风险;
  2、理解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3、培养预测、分析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思维;
  4、掌握预防和应对风险的实战技能及方法工具……

课程内容

工伤停工留薪期能否作为不签劳动合同的抗辩理由
(本文由劳动法钟永棣老师原创)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8日张某入职广州A公司,月薪3400元。2012年6月11日张某因工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结论为:“L1、L3左侧横突骨折”。住院17天后,张某回家休息。2012年8月23日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工伤待遇及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另,张某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观点】
关于张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应当支付二倍工资。A公司确认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张某请求A公司支付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8月23日共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8500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A公司辩称尚未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即受伤,但事实是张某2012年5月8日即入职,A公司最迟应在2012年6月8日前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张某工伤发生在2012年6月11日,显然应订立合同的最后日期在前,发生工伤事故在后,A公司使用后发生的事件作为先前应履先义务的免责事由显然不能成立,故对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析建议】
劳动法钟永棣老师认为,入职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期间基于与用人单位无关的原因,双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免责。如,劳动者入职20天左右患病并需连续休假3个月,期间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亦无需承担双倍工资责任;当然,劳动者休假完毕回单位上班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双倍工资责任。本案中,劳动者入职1个月后才受伤,用人单位以此抗辩显然不合理、不合法;如果劳动者入职1个月内受伤及休假的,用人单位以此抗辩应该会得到法院的认可。总而言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无条件在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越早签订,风险就越低!

课程安排

培训时间:
2017年3月3-4日―――上海(A单元)
2017年3月10-11日――深圳(A单元)
2017年3月17-18日――北京(A单元)
2017年3月24-25日――广州(A单元)

2017年3月31-4月1日―上海(B单元)
2017年4月14-15日――深圳(B单元)
2017年4月21-22日――北京(B单元)
2017年4月28-29日――广州(B单元)

2017年5月12--13日---上海(A单元)
2017年5月19--20日---深圳(A单元)
2017年5月26--27日---北京(A单元)

2017年6月16--17日---上海(B单元)
2017年6月23--24日---深圳(B单元)
2017年6月29--30日---北京(B单元)

2017年7月14--15日---上海(A单元)
2017年7月21--22日---深圳(A单元)
2017年7月24--25日---北京(A单元)
2017年7月28--29日---广州(A单元)

2017年8月14--15日---上海(B单元)
2017年8月18--19日---深圳(B单元)
2017年8月25--26日---北京(B单元)
2017年8月30--31日---广州(B单元)

师资介绍

授课专家介绍:资深劳动法专家 钟永棣
  国内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实战专家、劳动仲裁员、企业劳动争议预防应对专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内第一批倡导、传播、实施“国家劳动法与企业薪酬绩效有机整合”的先行者;国内原创型、实战型、顾问型的培训师。

发布者简介 至顶端

精通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仲裁、诉讼程序,擅长劳动用工风险的系统预防与劳动争议案件的有效化解,善于把劳动法律法规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机整合,通晓企业劳...
  • 培训领域: 人力资源
  • 加入时间:2016-03-16
  • 所在城市: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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